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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維護校內人員權益並符合行政院發布115年7月1日施行修正「職業安全衛生法(下稱職安法)」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,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,應妥為規劃並建立申訴、調查及處理程序。
相關申請書等資料放置於下載專區供聘僱人員及老師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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